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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减免税申请人不按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对于部分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额度可以恢复。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变更、撤销和延期,其办理时限参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时限执行。   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目应按照贸易实际进行填报。   五、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仍可以继续使用。   六、《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23。   七、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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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功研发两种含氯低温消毒剂配方!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解决我国低温消毒难题,中国疾控中心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国家卫健委党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6月17日启动了低温消毒新技术研究。基于技术可行、安全可靠、应用便捷、成本经济等方面考虑,历经5个多月的反复探索和研究,从几十种配方中筛选出两种低温消毒剂配方,并完成了实验室和现场消毒效果评价。2021年1月在黑龙江绥芬河市和山东青岛市紧急开展了应用试点,结果表明:研发的低温消毒剂生产工艺简单,原料成本较低,在低温下消毒效果可靠,可有效解决北方高寒地区低温环境和冷冻物品外包装的消毒难题。现将两种含氯低温消毒剂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低温消毒剂成分和剂型   (一)-18℃低温消毒剂   1. 主要成分:包括二氯异氰尿酸钠、氯化钙和乙醇。现场使用时,-18℃低温消毒剂中有效氯浓度为0.3%(3000mg/L),无水氯化钙的含量为25%,乙醇的含量为9.5%。   2. 剂型:二元包装,粉剂和液体。A剂为二氯异氰尿酸钠粉剂,B剂是氯化钙和乙醇的混合溶液。   (二)-40℃低温消毒剂   1. 主要成分:包括二氯异氰尿酸钠、氯化钙、乙醇、乙二醇和苯扎氯铵。现场使用时,-40℃低温消毒剂中有效氯浓度为0.5%(5000mg/L),无水氯化钙的含量为30%,乙醇9.5%,乙二醇9.9%,苯扎氯铵0.09%。   2. 剂型:二元包装,粉剂和液体。A剂为二氯异氰尿酸钠粉剂;B剂是氯化钙、乙醇、乙二醇和苯扎氯铵的混合溶液。   二、低温消毒剂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使用范围   -18℃低温消毒剂适用于-18℃及以上低温环境和物品外包装表面消毒;-40℃低温消毒剂适用于-40℃及以上低温环境和物品外包装表面消毒。   (二)使用方法   1. 喷洒消毒:与消毒设备配套使用,喷洒量约200~300mL/m2,确保低温消毒剂足量全覆盖消毒对象,消毒作用10min。   2. 浸泡消毒:直接放入低温消毒剂中,全部浸没,消毒作用10min。   3. 擦拭消毒:确保低温消毒剂足量覆盖消毒对象,消毒作用10min。   三、生产和上市要求   (一)原料和配制过程是生产合格的关键,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把好原料质量关。严格按照配方要求,确保低温消毒剂高质低价,详见表1和表2。   (二)生产时,按照成分表进行配比,先将氯化钙溶于水,充分溶解后过滤,再加入乙醇(或乙醇、乙二醇、苯扎氯铵),充分搅拌、混匀、过滤,形成液体B剂。直接分装二氯异氰尿酸钠,即为粉剂A剂。   (三)低温消毒剂上市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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